写字楼租赁怎样处理于中介的关系?

写字楼租赁市场的竞争是很激烈的,出租人为了尽快将房屋出租,很多时候会委托多家中介,并给予相应的佣金,佣金根据市场变化调整。

以上海为例,佣金大多集中于1个月租金至1.5个月租金的费用,对空置率较高的写字楼可能达到2个月租金或更高。出租人可能会与数家中介签订委托合同,对于有意向的租客来说,租客可能也会委托中介公司来为其寻找合适的房屋以及洽谈更好的价格。如果中介公司为租客促成了交易,按照行业惯例,其佣金应当由出租人承担。


在写字楼租赁实际操作中,跳单以及由此引发的相关风险值得注意。对承租人来说,承租人一般会开具委托书,但是建议承租人应当明确委托中介所磋商房屋的具体位置,避免出现“独家委托”等表达,另对佣金的支付,以及磋商的成本约定要有明确的表达。对出租人来说,中介公司若以意向承租人的名义进行磋商,应当要求其提供委托书,并在签订意向书之间,避免以书面或邮件等形成任何的合意。如果意向承租人中途更换中介公司时,应当向新的中介公司提供新的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清晰说明需要撤销的前委托书的时间以及其委托的具体内容。对出租人来说,在签订意向书之前保持灵活性是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对出租人而言,需要注意出租人与中介之间的合同(若有)以及承租人与中介之间的合同,如果签订这两份合同的中介是同一间公司时,需要特别注意出租人与中介之间约定,避免中介拥有概括性的权利,使得承租人在对其跳单的情况下但出租人依然需要向其支付佣金的情况。


以上的所列数点为普通情况下写字楼租赁的基本审查思路。客观而言,写字楼的租赁合同相较于商场的租赁合同难度略低,很多时候法务在合同审查的过程中,遇到对自己不利的情况时,可能会陷入一种针尖对麦芒的情况之中,寸步不让。


法务给人感觉更多的是交易的参与者,而律师更像一个旁观者。但是这并不代表两者之间孰是孰非,而是应该兼而有之。对法务来说,与业务部门联系紧密,很多默认的商业秩序往往是并未记入合同之中,而律师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个体,他能够发现法务上逻辑的漏洞,即发现那些“默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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